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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入出境法令

 

 

兵役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04 29 )

 

  1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2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3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4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民國 96 12 06 日 修正)

一、適用對象:役男入出國

二、法令依據:

年滿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1)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2)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30歲。

(3)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4)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5) 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三、應備文件:役男出國申請書

    1. 國內20歲以上經核准在學緩徵役男短期出國,得向鄉鎮市區公所或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護照上加蓋出國核准章戳。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者,依戶役政連線提供緩徵資料核准。每次出國不得逾2個月,逾規定期限返國,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國之申請。
    2. 以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身分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國,在護照上加蓋出國核准章戳。應檢附經外館驗證修習學士學位以上在學證明。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
    3. 以僑民役男身分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國,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戳。應檢附已辦妥僑居身分加簽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
    4. 歸化我國國籍、大陸港澳來臺設籍未滿1年役男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出國,檢附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

四、出國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1. 請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臺北市濟南路12-23樓;電話:02-2343-2888)
    2. 役男出國前逕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政府申請,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戳。
    3. 以護照上有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役男出國核准章戳作為入出國查驗依據。
    4. 以役男身分申請出國,護照末頁應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未經內政部役政署許可,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5. 後備軍人、國民兵、免役、禁役等非役男身分者,請憑各該證明申請護照,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6.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

 

 

役齡前出境之役男入出國規定

 

一、適用對象:役齡前出國,於19歲之年1231日前已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申請延期出國,最長不得逾2個月。

    1.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2. 就讀最高年齡,大學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31日止。

二、適用釋例:

    1. 「役齡前」:指18歲當年1231日以前。
    2. 原處理原則規定18歲以前出國,181231日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專科或大學都可以返國再出國,87626日修正役男出國處理辦法:規定18歲以前出國,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才符合規定,未就讀大學學位者,不再適用放寬規定。
    3. 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其修業年限必須逾1年以上。
    4. 1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之課程、修習之學位。
    5. 如果學校假期超過2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4個月。
    6. 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中文,中外文本都要送到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
    7. 政府開放役男出國旅遊,並非開放役男出國讀書,所以19歲以後出國的,都不能適用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國的規定。
    8. 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國,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無特殊原因,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如果在15歲之年1231日以前出國,接近役齡期間(16歲當年11日起至18歲時1231日止)返國,每年累計居住未逾6個月,在國外已住滿4年,準備拿外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的話,屆役齡(19歲當年11)時,請憑僑居證明,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

三、役齡前在國外就學役男使用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須知

    1. 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收繳。
    2. 在學證明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於就學期間內可多次使用),需另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

* 上學期成績單(指學期結束返國前之前一學期,而非甫結束之學期)。

* 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一學期)

* 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學期()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 回國前確曾在同一學校就學之證明(例如:學分證明、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新的學生簽證)

四、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

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31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國,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準用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相關規定。(役男於屆滿16歲之年1231日起至年滿19歲之年1231日止三年期間,曾返臺連續停留時間逾二個月,或父或母曾返臺連續停留時間逾二個月者,視為不符合前項在大陸地區與父母共同居住之規定。)

五、年滿16歲之年11日至年滿18歲之年1231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返國,於年滿1812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99年為例,81年以後出生者,991231日以前出國不受限制)

 

役齡前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 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第一項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二、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三、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依法免役、禁役之役男,或待訓之國民兵、已訓之國民兵、補充兵辦理入出境手續,不受本辦法限制。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31221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30112884 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二項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規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15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18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三、接近役齡男子申請護照之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人員審查,於申請書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領務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依審查結果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前項護照應加蓋之戳記,各相關單位若發現其未註記者,應請其至領務局補蓋。

四、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 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

() 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者。

() 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者。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五、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僑民身分證明申辦資格要件 (更新日期: 200910)

一、具我國國籍者申辦僑民身分證明書

 

僑居地居留要件,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且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 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 個月或最近2 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 個月以上。

(2) 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或居住於經本會公告認定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者,應最近4 年連續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同時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 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 個月或最近2 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 個月以上。

(3) 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 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 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我國國籍要件: 應提具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二、護照加簽僑居身分

 

僑居地居留要件,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且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 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 個月或最近2 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 個月以上。

(2) 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或居住於經本會公告認定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者,應最近4 年連續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同時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 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 個月或最近2 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 個月以上。

(3) 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 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 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我國國籍要件: 應具有我國國籍,並提具我國護照。

曾設有戶籍尚未服役之男子, 在年滿1 5 歲之僑居地翌年1 1 日後始符合僑居地居留要件者:

* 年滿1 5 歲之年1 2 3 1 日以前: 應曾有出境紀錄。

* 接近役齡期間: (1) 符合僑居地居留要件前,在台停留每年累計未逾183 日。(2) 日數超過者,須報經內政部役政署認屬為特殊原因。

* 役齡期間: (1) 符合僑居地居留要件前,無入出境紀錄。(2) 有入出境紀錄者,須報經內政部役政署認屬為特殊原因。

備註: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不論其護照是否已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均應符合表列條件。

接近役齡期間:年滿15 歲之翌年1 1 日起至屆滿18 歲之年12 31 日止。

役齡期間:年滿18 歲之翌年1 1 日起至屆滿36 歲之年12 31 日止。

 

三、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應注意事項

 

1. 役齡男子不因取得僑民身分而免除兵役義務:屬原有戶籍國民者,「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屬無戶籍國民者(在台灣原未設戶籍),「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有關「屆滿一年」之計算,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四條辦理。

2. 役齡男子若於年滿15 歲之翌年1 1 日以後才首次出境者,在未履行兵役義務前,依法不得取得僑民身分。

3. 役齡男子不論其持本國護照或外國護照返台,其入國境紀錄及在台停留日數均由境管單位交义比對計算。

  

問與答 Q & A

 

Q1: 有關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可否於國外辦理換發護照?

 

說明:

一、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在其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申請換發護照者,其效期最長至申請人屆滿二十一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二、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役齡前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

 

三、有關在國外之役男可否在該國就學並辦理換發護照事宜,請該等申請人依上揭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後,分別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倘申請人不符換照規定,駐處可依同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發給六個月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Q2: 內政部役政署函釋「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疑義?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役齡前(十八歲)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Q3.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役男使用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須知

 

一、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須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入出境管理局收繳。

 

二、在學證明已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於就學期間內可多次使用),須另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檔之一(均不必再驗證):

(一)上學期成績單。(指學期結束返國時之前一學期,而非甫結束之學期)。 (二)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一學期)。 (三)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四)回國前確曾在同一學校就學之證明。(如學分證明、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新的學生簽證)

 

三、第二點檔,均收繳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上述資料截錄自 入出境管理局。

入出國及移民署小留學生諮詢專線:電話:02-2388-3929 傳真:02-2389-7151

至駐外館處之電話、地址、相關法令請逕上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www.boca.gov.tw

 

 

更新日期: 10-03